太阳成集团tyc122cc章程

 

    太阳成集团tyc122cc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2002年由始建于1983年的彭城职业大学和始建于1985年的徐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筹建而成。2005年3月9日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2007年6月22日始建于1959年的徐州教育学院整建制并入。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太阳成集团tyc122cc,简称徐工院,英文校名为XU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校官方网址为。

  学校法定校址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丽水路2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新设置或调整校区。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三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己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阳成集团tyc122cc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以实施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厚基础、善实践、能创新、高素质”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八条学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立足苏北、面向江苏、服务区域经济和国民经济主干行业,构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学校办学定位为:国内同类高校有广泛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由徐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举办者统筹解决学校办学与发展所需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太阳成集团tyc122cc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中国共产党太阳成集团tyc122cc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和授权下,开展有关工作。

学校巡察部门是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推动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节校长

  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节校级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它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章程。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2,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一名委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与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二)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三)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四)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六)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术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制(修)定,监督教学管理,指导教学评估,制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推荐等工作的实施办法,审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评选等结果。

  (二)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对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对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对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审定。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维护与仲裁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校学术委员会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需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师生公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校内外与审议结果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决定是否复议。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公示结束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及教授代表组成,人数由19-25人单数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党委审定,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讨论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及规定;

  (二)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第三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

  (二)校学位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决议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学院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每届5年。

  第三十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文献信息、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办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八条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二级学院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是以单一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作为办学实体,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实际制定本院发展规划;

  (二)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并负责相关质量保障;

  (三)制定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负责学院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书记主持学院党的全面工作,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

    第四十二条二级学院党委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党建、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参与讨论决定本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协商确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其议事范围如下: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学院总体发展目标、规划,改革与建设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研究学院岗位设置与调整、人才引进、业务和管理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源调配及相关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

  (三)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属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群团统战工作、教职工奖惩、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由书记主持;属于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人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由院长主持;

  (四)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五)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议,或送阅会议纪要;

  (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决定,必要时应向全院师生员工传达;

  (八)出席会议的成员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需要对学院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的,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出席;

  (九)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时,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和调查研究,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十一)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参会人员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五条具有独立建制的其他教学科研单位,享有与二级学院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并按规定实施评价和考核。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达到相应的工作标准;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一)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三)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

  (四)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培训、奖惩、解聘及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注册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和管理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专门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遵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十四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学校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保障。

第八章开放办学与社会联系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主动融入社会,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与服务能力。

  第六十六条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境外高校、科学研究机构、国际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对学校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对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方案、学校章程修订案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太阳成集团tyc122cc校友联谊会是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鼓励校友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第九章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条学校校训:格物致知,敬业乐群。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旗,图示如下: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歌:《放飞理想》。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庆日:5月16日。

第十章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经徐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要与本章程精神一致。

  第七十六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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